当前位置:华体网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 政府规章

华体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华体网征求
《华体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华体网 www.yinchuan.gov.cn 
来源:华体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5-03-11 16:34  至  2025-04-10 17:00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现将《华体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广泛征集各界、各部门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312日至2025410日。

二、书面意见反馈方式

1.信件寄往:华体网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华体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750011

2.电子邮件:spj_fxs@163.com

三、咨询电话

0951-5555723,0951-5555641


华体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311日???


华体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信息共享、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数据的管理、运行等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公共服务事项指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组织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利企便民的原则。

市、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依法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推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因国家安全、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无法进驻或者需要设立部门专业服务大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部门专业服务大厅的,应当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提供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申请人在线咨询、预约、申请、办理、查询和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明确,且是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出现有关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应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标识、功能布局、窗口设置、服务机制、人员配置等,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改造升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建设,实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全覆盖。

十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完善“i华体网等移动端政务服务功能,推进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不动产、公积金、水电气暖网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华体网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理。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移动端,完善智能语音、大字版等无障碍服务功能和授权代办、远程认证等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对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就业创业、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市场主体登记、涉农补贴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便利化要求,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清单。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政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将共享清单所列数据按照规定归集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清单,发挥政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政务服务办理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及办结时限等信息,实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 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能够即时办理的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期限。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特别程序的,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由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或者牵头的政务服务部门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已收取申请材料或者通过部门间共享能够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可容缺受理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审查办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利企便民原则,编制并公布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办理条件、标准、流程和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办理条件的,依法撤销决定。

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的常态化管理,推进关联性强、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极简式审批,实现华体网政务服务事项高效办成。

第二十五条 分类编制并公布惠企政策、惠民政策、人才政策、招商政策、金融服务政策等清单,推动免申即享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AI大语言模型在政务服务领域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数据归集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政务服务部门配合的帮办代办服务体系,无偿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二)为企业开办、工程建设等复杂事项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和依申请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

(三)其他依申请确需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服务:

(一)提供自助、预约、合理延时等服务;

(二)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绿色通道等服务;

(三)为确实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做好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出具合法凭证。

申请人线下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供现金、银行卡、电子支付等多元化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督查考核的工作机制;推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部门业务系统查询权限、专业知识库等数据信息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开放。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暖网等公用事业服务热线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一键转接。


第五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考核、奖惩机制。

第三十四条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评价结果应当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回访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必要时,由督查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畅通现场、电话、信函、网上等线下线上反映诉求渠道,建立政务服务诉求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受理、办理、反馈、督办和回访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主体和群众代表等担任政务服务体验员、监督员,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第六章??审管协同联动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三定”方案中规定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双方职责边界事项;对“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审批法律、法规及各类技术规范做好审批服务工作,并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得违反行政许可法,要求审批部门违规增设审批前置,以审批代替监管。

第三十九??监督管理部门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互联网+监管”实践应用,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现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功能互补。保障与行政审批部门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效能,及时接收并处理各类审批及改革信息,强化信息收集管理和应用。

第四十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对实施主体存在异议的,双方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并按照程序报批。未完成报批的,暂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将可能影响行政执法的改革举措实时抄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改革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压实责任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监管工作有效落实;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有效查处未履行备案手续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依法需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联合勘验、专家评审等工作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勘验、评审相关内容,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三条??行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审管联席会议制度,对改革工作中的重大任务和疑难问题,要将会商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严格执行;对会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对具体审批事项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互通;对即将形成的改革举措等可能涉及对方职能的,应提前征求意见,避免政策执行中产生分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四)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活动的;

(五)在政务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粗暴、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拖延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