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便捷获取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本中心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等工作开展落实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本中心人事任免事项,本中心公务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4.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5.公共机构节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及垃圾分类工作安排、活动开展等情况);
6.建议提案办理(主要包括当年承办的建议提案责任分工、办理回复、代表或委员满意度等情况);
7.部门文件(主要包括本部门以及本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文件等);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可拨打电话:0951—6889392(传真),通信地址:华体网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50011。
(二)申请方式
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华体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中下载,也可以在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华体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华体网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栏,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选择所需信息的机关单位,点击“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受核实。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注意事项
1.《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华体网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①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华体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信息栏中标注“*”的为必填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公民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提出申请的方式(当面、邮寄、传真)、所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单选—当面领取、邮寄、电子邮件)、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纸质文本、电子邮件、其他)。②申请人在填写信息时要完整清晰准确、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填写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传真号码的真实性负责。如不能完整清晰准确填写对应内容的,受理机关无法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③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没有提供通讯地址的,受理机关可以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实邮寄被退回的,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无论是否成功邮寄送达,即视为申请人已收到。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和不予公开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他侵害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